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試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各級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全區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七條 黨的領導弱化,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人民利益和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推動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沒有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對執行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深化改革、貫徹落實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及時學習宣傳貫徹,不認真研究部署,不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巡視巡察、檢查考核、推動落實,或者在貫徹落實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的。 (二)不認真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宗教政策,對非法宗教活動、利用宗教進行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宗教沖突等防控處置不力,引發群體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或明知黨員信仰宗教卻不制止、不查處,致使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突出的。 (三)盲目決策或有關重大決策事項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或者違背客觀規律,不顧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搞“形象工程” “政績工程”的。 (四)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件(事故)應對不及時、處置失當,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級請示報告,存在遲報、漏報、瞞報、謊報,導致事態惡化的。 第八條 黨的建設缺失,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加強黨的思想建設中,不重視加強黨的理論武裝,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強,不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執行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力,導致思想政治工作削弱,錯誤觀點、錯誤傾向、錯誤言論得不到及時批駁和糾正,黨員隊伍理念、宗旨意識、群眾觀念動搖和滑坡,放松黨性修養,在重大風險和考驗面前出現重大問題的。 (二)在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中,黨內政治生活不嚴格、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會、“三會一課”、黨員領導干部過雙重組織生活、民主評議黨員、黨員黨性定期分析、民主集中制等制度落實不力,不按期進行換屆,或因組織領導不力導致換屆工作出現重大問題,民主議事決策制度執行不嚴,以行政會議、活動代替黨組織會議、活動,班子嚴重不團結,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問題或矛盾突出,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長期不參加中心組學習,對黨員疏于教育、管理和監督,嚴重違規發展黨員,放任黨員長期不按規定繳納黨費或違規使用黨費,黨組織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黨組織軟弱渙散的。 (三)在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中,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自治區若干規定及相關制度,糾正問題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處理不到位,“四風”問題屢禁不止,群眾反映強烈的。 (四)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規定,用人失察、“帶病提拔”、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突擊提拔、超職數配備干部、違反換屆紀律等問題突出的。 第九條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政治生態環境惡化,造成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組織對主體責任認識不清、落實不力,不認真履行研究部署、制度建設、檢查考核、報告請求、聽取匯報、支持保障等職責,在黨員干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中貫徹落實從嚴治黨要求不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 (二)紀委(紀檢組)對監督責任認識不清、落實不力,不認真履行監督執紀問責主責,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或發現問題不按照規定報告、不及時調查處置、不嚴格執紀問責的。 (三)黨的領導干部對領導責任落實不力,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班子主要負責人沒有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對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抓不管;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不到位,沒有做好具體部署、談話提醒、督促落實等工作的。 第十條 維護黨的紀律不力,違規違紀問題突出,造成惡劣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失責,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損害中央權威等問題嚴重的。 (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失職失責,管轄范圍內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重大決定、搞非組織活動、欺騙組織、違反請示報告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等問題嚴重的。 (三)維護黨的廉潔紀律失職失責,管轄范圍內以權謀私、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權色交易、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及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問題嚴重的。 (四)維護黨的群眾紀律失職失責,管轄范圍內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優親厚友、吃拿卡要、推諉扯皮、作風粗暴、漠視群眾利益、損害群眾權益、破壞黨群干群關系等問題嚴重的。 (五)維護黨的工作紀律失職失責,在工作中不負責或者疏于管理,管轄范圍內違規干預或插手項目建設、工程招投標、資金支付、司法、執紀執法活動等問題突出,失密泄密、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等問題嚴重的。 (六)維護黨的生活紀律失職失責,管轄范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問題嚴重的。 第十一條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深入,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出現重大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不堅決,懲治腐敗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瞞案不報等問題,特別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且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查處力度不大,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不及時談話提醒、批評教育、函詢、通報、誡勉,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落實不到位的。 (三)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不力,落實惠民政策措施不到位,扶貧領域虛報冒領、截留私分、揮霍浪費等問題多發,集體“三資”管理、土地征收等領域違規違紀問題突出,管轄范圍內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二條 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三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問責: (一)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干擾、阻撓、不配合組織調查處理的。 (三)問題發生后不查處、不糾正或者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導致不良影響和危害后果擴大的。 第十五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在組織未掌握情況前,主動向組織報告問題、說明情況、承擔責任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查處糾正并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三)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有效證據和線索的。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六條 有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程序。巡視機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在工作中發現需要黨內問責的問題,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 第十七條 黨組織可以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直接進行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或者下級黨組織進行調查。 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可以根據職責權限進行問責調查。 第十八條 實施問責應當準確認定相關責任。 (一)由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應當問責的,對黨組織進行問責,同時對參與決策的班子成員進行問責,重點對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進行問責。對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不予問責。 (二)黨的領導干部個人違規決定或者批準的事項應當問責,對該領導干部個人進行問責。 第十九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 需要進行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建議,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會議研究作出決定。 需要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作出前,應當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一條 實施問責應當制作《問責決定書》,寫明問責事實、依據、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紀檢組)、組織部門通報,紀委(紀檢組)應當將問責決 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收到申訴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 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受到問責的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成員被問責,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或提升職級。受到黨紀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組織、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將執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情況,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干部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等工作內容,重點了解和掌握下級黨組織在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等方面的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督促切實擔當起管黨治黨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組織、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應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實施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責不問或者問責方式不當、問責決定不落實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實施問責。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問責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各級黨組織、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應當每半年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一次問責情況。重大問題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自治區紀委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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